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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②

发布时间:2023-12-09 人气: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

1.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20)纵观建党百年来的历史,我们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让人民过上好日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21)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权力。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22)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目前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有一些人民群众不满意甚至意见很大的地方,这要成为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尊严、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互联网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难题,克服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现象,惩治消极腐败现象等,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 (23)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3.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24)“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为什么我们能够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5)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执法、司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必须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6)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两千多年前,管仲就说:“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意思是法度必须公正,不公正则判案不公平。判案不公平,治理就不合理,事情就不应时。治理不合理,老百姓就无法伸冤;事情不应时,功利实业就不能兴办。功利实业不能兴办,国家就贫穷。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4.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2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8)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不能每次一出事就处理几个人、罚点款了结,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使从业者不敢、不愿、不想违法,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和风细雨、为民服务,但对违法问题、害群之马,一定要依法处置、以儆效尤,这才是保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在,有些人法治意识淡薄,动辄为一己之利为所欲为,侵犯他人权益,危害公共安全,挑战法律底线;有的公然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甚至颠倒黑白、造谣中伤。要严格执法、依法惩治,不能怕惹事,不能缩手缩脚,不能让这种歪风邪气蔓延开来。 (29)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30)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31)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3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实践证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33)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要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34)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周公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提出“隆礼重法”。西汉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国外也是这样,凡是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注重法治,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5)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36)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

(37)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

(38)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

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1.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39)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我们讲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40)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一九三一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四六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发起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一九五三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宪法草案。一九五四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现行宪法即一九八二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一九八二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四年、二○一八年先后五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五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五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越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从我国宪法制度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41)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宪法不如外国宪法,甚至经常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自己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毛泽东同志当年在主持起草宪法时就指出:“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编者注:指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一定要认清,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4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4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一四年,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十二月四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二○一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于二○一八年进行修订,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二○一五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二○一九年,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二○一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二○一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同之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和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二○一九年、二○二○年,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44)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维护我国宪法尊严和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地位、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增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3.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45)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 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设置,加强和改进宪法监督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 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确保宪法解释准确、可靠。二○一七年三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工作规范,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 (46)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必须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4.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47)“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紧密结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解读好宪法的精神、原则、要义,解读好宪法所规定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要维护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也要根据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要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 (48)要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运用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等载体,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使宪法深入人心,让宪法家喻户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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