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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5vip太阳集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23    浏览:

内商职院党发﹝2022﹞26号

关于印发《15vip太阳集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15vip太阳集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15vip太阳集团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15vip太阳集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和《15vip太阳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商职院党发〔2022〕24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依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由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对学院有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二)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业务;

(三)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

第六条根据学院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经院领导审批,按学院规定程序采购,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采购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业务质量高,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连续正常执业三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社会执业信誉,近3年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具备开展审计、咨询或评估等经济鉴证业务能力和资质,能依法维护委托方权益并保守秘密;

(五)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推荐参与的项目审计组执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从事相关审计业务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在本机构注册登记执业;

(四)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从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条 审计处可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关于审计内容、中介机构资质、业绩、对项目主审及相关审计人员的资格及人员构成、违约责任、合同主要条款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托审计的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经院领导审批,按学院规定程序采购,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二)社会中介机构确定后,学院与其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及保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处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审计组实施审计;

(四)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五)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费用明细,经审计处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提请学院支付相关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指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须具备相应资质,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项目根据审计业务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资格人员。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须按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和审计重点内容,开展审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全程建立审计日记,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合同约定和程序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学院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学院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须选派专业能力强、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并保证其稳定性。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须对现场审计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 审计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社会中介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完成后,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

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学院向中介机构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中介机构向审计处完整移交审计资料;

(四)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四章 委托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需要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书面告知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完整的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审计处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学院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审计处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报告未能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院信息等,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今后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在委托审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中泄密、舞弊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职权接受中介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委托审计的实施,采取定期检查、听取中介机构汇报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第五章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人员配备、审计实施、报告质量和奖惩情况等四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分体系。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终,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分表(附表1)”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级次。评分级次为“一般”、“不合格”的,今后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分表
747f9ebc4b441f743e8355995f03436b.doc (44.0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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